南京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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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电话:86-25-84315225
传真:86-25-84431622
diec@mail.njust.edu.cn
 

 

 

填写“因公出国(境)申请表”注意事项
 
 

1、此表适用于所有因公出国(境)申请人,出国(境)半年以上者需先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填此表。
2、因审批报告必须上报国防科工委,办理手续需涉及多个部门,所以申请人至少应于出国(境)前两个月、赴台前三个月填写此表(可复印),办理报批手续。每表一人,不需另写申请报告。
3、此表由出国人员本人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字迹工整 。
4、报送申请表时需附:
1)邀请信复印件三份,(非英文邀请信附中文翻译件一份),电子邮件无效。赴台湾还需提供邀请单位的背景资料;赴日本需提供加盖邀请单位公章的招聘理由书和滞在行程表。
2)获准参加外单位组团者请附组团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原件、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一份。
3)在读研究生附研究生院审批表。
4)在读本科生必须由本单位、学工处主管领导同时在所在单位意见栏中会签。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宜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个别人确因工作需要,应详细写明理由,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离退休处开具健康证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5、表内栏目填写说明:
1)出访时间请根据邀请信填写,不得擅自绕道、增访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也不得擅自经停香港和申根协议国家,如确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按照规定报批。参加学术会议可将出访时间提前并推后一天;
2)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并交流论文,须将论文送科技处学术科做保密审查;赴台湾交流学术论文参照此规定执行。
3)经费来源:出国经费如由邀请方负担,需出示有关信件;如外单位支付,请提供资助证明原件;使用校内经费,请注明经费种类(课题经费或行政经费);
4)所在单位意见:副处以上领导出国须经分管该部门的副校长批准;副校长出国由校长批准;其他人员须经院长或处长批准。
6、在职人员不得持用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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