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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电话:86-25-84315429  王洁
传真:86-25-84431622
diec@mail.njust.edu.cn
 

 

 

国际/海外交换生项目管理办法
 

 

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同时推动我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教学研究水平,根据我校国际化办学的规划和要求,近年来我校已与多所国际/海外合作高校签署学生交换协议。为使国际/海外交换生项目顺利进行并得到进一步拓展,特制定南京理工大学国际/海外交换生项目管理办法。

1         派出交换生项目管理

1.1  选派出国的交换生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① 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② 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同时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③ 思想活跃,具有改革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

④ 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访问与学习任务;

⑤ 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⑥ 已交足学校的各项费用。

1.2  选派程序

① 国际交流合作处签发校际交流交换生选派学生的通知,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通知相关院系按通知要求的选拔标准进行初步选拔;

② 院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通知向学生公布,由学生自愿报名;

③ 学院根据学生德、智、体、美表现,确定初选名单,并由初选学生填报有关表格;

④ 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确定选拔名单。

⑤ 被选拔学生凭教务处的批准公函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1.3  费用支付办法

① 交换学生应向我校正常交纳学费。

② 学生在国(境)外的一切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③ 学生在出国(出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医疗保险等的有关费用自理。

1.4  派出学生成绩与学籍管理

① 经批准到国(境)外交换学习的学生,学校教务处依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并按本校规定进行学分认证并记录成绩。

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必须按对方学校的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习期间被所在学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③ 在国(境)外交换学习的学生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回母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未经学校允许不按时返回者,学校将不为其保留学籍。

1.5    其他规定

① 学生必须遵守我国及所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② 学生必须遵守所到学校或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南京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③  参照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颁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第八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医药费自理。

④ 学生在交换期间,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有意外,后果自负。

⑤ 学生返校后,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撰写交换学习的感想和体会,字数在1500字以上(最好附有图片资料),同时交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各一份。

2        国(境)外来访学习交换生的管理

2.1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境)外来校交换生的来境来校手续办理。

2.2  教务处及相关院系负责来校交换本科生的选课、成绩单发放等教务和学习事务管理。

2.3  研究生院和相关院系负责来校交换研究生的负责导师分派及交换生学分、成绩办理。

2.4  学生工作处负责来校交换生的学生证办理,图书馆负责来校交换生图书证的办理,总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的办理。

2.5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来校交换生的公寓建设和交换生日常生活事务管理。

 

    本办法自2007年7月2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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