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是跟踪世界科技最新动态,促进与国外同行合作交流,提高教师学术水平的重要途径,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保证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获得较大收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国际学术交流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二条 学校教师申请资助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教师所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组织的序列学术会议或是由国际著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2、申请人必须是论文第一作者或是会议论文宣读者;
3、论文必须署名南京理工大学并且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
4、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第三条 申请人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基金申请表(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需由专家和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然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召集学校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名单将在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通过评审人员在收到会议正式邀请信后应及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出国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为其预定国际机票。
第三章 参会期间注意事项
第六条 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利用参会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要广交朋友,收集信息,邀请该领域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对于利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到国际著名学者来校交流或争取到在我校召开国际会议的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四章 会后总结工作
第八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回国后15日内应将参会总结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参加会议人员出国情况汇报,出国参会总结将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页上公布。
第九条 每年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教师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于国际学术交流效果突出,特别是能够为学校申办国际会议做出贡献的人员学校将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助额度和报销办法
第十条 申请学校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经学校评审组通过后,学校将资助其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在国外期间的生活费由个人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教师的出国费用应由本人先行垫付,教师回国后提交个人总结并向学校汇报情况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其出国费用进行审核,做出决算,财务处为其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年只能申请一次资助,学校鼓励教师使用科研项目中的国际交流经费出国参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