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学校设立的国际交流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快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开放式、国际化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资助学校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条 资助学校重点学科和发展学科主办或承办各类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资助聘请包括诺贝尔奖得主在内的世界著名学者的名师计划。
第五条 资助院系组团和国外著名高校开展实质性交流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条件
第六条 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具备如下条件:
1. 所参加的会议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或国际知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2. 申请人必须是论文作者并被会议安排在会上宣读论文,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署名南京理工大学并且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
3.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承担为学校申办会议任务;
4. 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5. 申请人被国际学术会议邀请担任会议主席、分会主席或应邀作大会特邀报告者优先资助。
第七条 申请资助在国内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所主办或承办的会议应具有一定水平且参会境外会议代表不少于会议总人数的20%。
第八条 利用聘请世界著名学者的名师计划所聘学者应为国际著名学术大师或在某学科领域公认的著名学者,取得过国际公认的学术成就。
第九条 院系申请专项资金组团出访开展专项交流活动,对象必须是世界知名大学,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和成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完成,申请人填写《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学校评审组进行评审,结果将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应在每年9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理工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十二条 聘请世界著名学者计划申请,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上被聘专家的学术简历,相关专家的推荐材料。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材料后组织学校评审专家评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院系申请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组团出访,应在新学期开始后2周内完成,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五章 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获得资助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校提供参加会议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院系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按照会议学术水平、规模和境外代表人数多少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国际会议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聘请世界知名学者,学校为专家提供往返国际机票、在校期间的食宿费,并根据专家在学校工作时间向专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
第十七条 院系组团出境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原则上资助国际机票,其它费用自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国费用先由本人先行垫付,国际机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代为预定。回国后15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参加会议总结,如有必要安排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汇报。完成总结汇报工作后方可办理资助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在会议获得批准后,可获得50%资助,用于会议启动经费,会议结束后,在完成会议总结的基础上核拨剩余50%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获得资助批准的聘请世界知名学者项目,在学者到访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国际机票的资助报销手续,其他接待费用,在完成项目总结后办理资助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院系获得资助组团出访的经费支付参照第十八条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条款内容不符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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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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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或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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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或联络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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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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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聘请名师计划 □组团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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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的国际学术交流时间、主题内容、目的及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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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请者或申请项目所具备的申请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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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额度预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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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领导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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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评审组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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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主管领导批复 |
签名: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