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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电话:86-25-84315428 王瀚
传真:86-25-84431622
wanghan@mail.njust.edu.cn
 

 

 

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外籍教师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单位应在外籍教师到校前制定教学计划、准备使用教材,并提前通知所聘外籍教师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经学校同意外籍教师可以使用本人所选教材。

第三条  与南京理工大学签订用工合同的外籍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提前1周到校,熟悉校园环境并在中方合作教师的配合下了解教学要求和学生情况。

第四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尊重中国人的风俗,在教学工作中不得传播宗教和提出任何挑衅性政治问题。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课时、内容、和课程表上的时间上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减少授课时数。

第六条  外籍教师必须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上课进行考勤,对学生作业进行认真批改,对考试成绩进行登记。

第七条  外籍教师因私请假,应提前一周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其教学单位领导请假,事假不得超过一周,病假应有医院诊断证明,无故旷课将扣发相应工资。

第八条  中方合作教师要保持和外籍教师的联系,每周应抽出一定时间与外籍教师就教学问题进行沟通,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学校教务部门老师应定期查课,征求学生意见并及时向外籍教师反馈。

第九条  外籍教师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到社会兼课,如在外有兼课,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将按照违约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条  外籍教师在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后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聘请单位分别递交一份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对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学校将给予奖励,对于教学态度不好、工作不认真,无故旷工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国际交流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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