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学校设立的国际交流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快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预算内拨款。
第三条 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学校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二)资助学校重点学科和发展学科主办或承办各类国际学术会议。
(三)资助聘请包括诺贝尔奖得主在内的世界著名学者的名师计划。
(四)资助院系组团和国外著名高校开展实质性交流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专项资金条件
第四条 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所参加的会议必须是由国际权威学术机构或境外知名大学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论文第一作者必须署名南京理工大学,申请人必须是论文作者并被会议安排在会上(包括分会场)宣读论文。
(三)申请人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四)申请人应邀担任会议主席、分会主席、作大会特邀报告或代表学校申办国际会议者优先给予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在国内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必须符合《南京理工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聘请世界著名学者,所聘者应为在某学科领域公认的世界著名学者,取得过国际公认的学术成就。
第七条 院系申请专项资金组团出访开展专项交流活动,对象必须是世界知名大学,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和成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应在新学期开学后的2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学校评审组进行评审,结果将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
第九条 申请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应在每年9月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填写《南京理工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表,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十条 申请资助聘请世界著名学者,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上被聘专家的学术简历和相关专家的推荐材料。国际交流合作处收到材料后组织学校评审专家评审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院系申请资助组团出访,应在新学期开始后2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申请表》(略),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评审组评审,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在校园网上公示。
第五章 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教师或管理人员获得资助赴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校提供参加会议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院系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按照会议学术水平、规模和境外代表人数多少确定资助金额,原则上每个国际会议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聘请世界著名学者,学校为专家提供往返国际机票(原则上经济舱)、在校期间的食宿费,并根据专家在学校工作时间向专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酬金。
第十五条 院系组团出境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原则上资助3张国际机票,其它费用自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国际机票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购买,会议注册费可做财务借款,回国后15日内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参加会议总结后,办理出国费用决算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在会议获得批准后,可先期获得资助经费的50%,用于会议启动经费,会议结束后,在完成会议总结的基础上核拨剩余50%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批准的聘请世界著名学者项目,在学者到访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国际机票和酬金支付手续,其他接待费用结算,在完成项目总结后办理。
第十九条 院系获得资助组团出访的经费支付参照第十六条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专政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