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和纪律教育,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施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三条 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第四条 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第五条 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
第六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
第七条 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八条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九条 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十条 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及学校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 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切实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并在回国(境)后15天内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保管。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领导。团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团组成员遵守上述各项外事纪律。 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参与赌博、出入赌博场所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责任。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结束任务后,要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单位报送出访总结,总结中要专门汇报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