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外活动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组织或派出人员参加的,在境内外举行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
第三条 学校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重点加强参加人员的保密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审查、审批和提醒制度,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 学校组织涉外活动的单位和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1、涉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涉外活动中发表论文和提供资料必须办理保密审查审批;
3、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4、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
5、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使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6、在国(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7、在国(境)外所携带的行李经过运输过程后,应及时检查有无异常迹象。在旅馆住宿期间,行李物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现有锁被撬、箱内东西被翻乱等迹象,要立即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8、在国(境)外遇到或察觉外国情报机关采取政治毒害、物质利诱、色情勾引、栽赃陷害、寻找把柄等手段威胁、讹诈、策反时,要站稳立场,冷静应对,巧妙处置,并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9、不随便要求外方提供内部资料或实物,如对方友好人士主动赠送,应将资(材)料送至我驻外使(领)馆,请信使捎带回国;
10、发生泄密事件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和学校保密处报告。
第五条 学校对涉密人员参加涉外活动实行保密提醒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告知出国或参加涉外活动的涉密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和要求,提醒涉密人员注意保密事项,必要时对涉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密教育;
2、涉密人员须签订《南京理工大学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承诺履行保密义务;
3、国际交流合作处在对涉密人员作出保密提醒后,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或参加涉外活动审批手续,并留存相关审查纪录;
4、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教学、科研及生产场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场所必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设备处、保密处批准。
第六条 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发表论文或提供资料,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保密审查、审批手续:
1、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学术论文审批表》,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2、涉及国防专业及军品科研事项的论文和资料,须经学校科技处审查,并签署意见;
3、涉密人员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国(境)的,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申请证》,审批后方可携带出国(境)参与涉外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