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办发〔2008〕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及中央、原国防科工委和江苏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国(境)外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讲学、培训、学习等,时间在半年以内(含半年),适用此规定。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短期出国(境)必须办理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赴港澳就读合作研究除外)。
第四条 按照学校管理权限,严格履行以下因公短期出国(境)审批程序(参见附件1)。
(一)申请人应持有国(境)外单位的邀请信,邀请信中应明确出访目的、国(境)外停留时间、费用支付情况等。申请人应按出访目的选择填写短期出国(境)申请表(附件),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处级)和从事人、财、物,保密、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的出国(境)审批,除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外,还须经组织部(处及处以上)、保密处(涉密人员)和纪监办签署意见。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由人事处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行文,上报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收到任务批件后,向江苏省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证照。
(四)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出国(境)申请人申请办理签证(注)手续。
第四章 出境纪律
第五条 在校教职工不得参加由行业学会、协会、公司或旅游等机构组织的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证件出国(境)参加考察、培训、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六条 严格控制因公短期出国(境)团组组团规模和在境外停留时间,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时间不超过7天,出访2个国家时间不超过10天。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七条 出访前接受国际交流合作处的行前教育及保密提醒,涉密人员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
第八条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第九条 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十条 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消费品、礼品或参加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第十二条 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及学校取得联系。
第十三条 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责任。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返校后,要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单位报送出访总结,总结中要专门汇报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情况。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的证件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持用人必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停办其下次出国手续。情节严重的,将上报护照(通行证)签发单位吊销其证件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一年内多次出国(境)人员,其证件可暂由其本人保管,在结束任务返回国(境)内后应按规定时限将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九条 因公短期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可从国际交流合作处借领本人出国(境)证件。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出境者,应在7日内将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保管。
第二十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其证件交回发照机关注销。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应将所持因私普通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暂时保管。
第二十二条 对已过期失效的出国(境)证件,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统一交回发照机关进行登记注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证件在境内被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证件在境外被遗失或被窃,当事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报告,由我驻外使领馆或驻港澳地区公署通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并负责为其办理短期证件。此外,当事人亦应以书面形式写明事件经过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恶意毁损或谎报遗失、遭窃出国(境)证件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任务执行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要广交朋友,收集信息,并邀请该领域国际知名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或申请在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做好出访总结工作,原则上在回校后15日内完成总结报告。因公出国(境)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对于回校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总结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者,停办其所在单位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获得学校资助的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回国后15日内应将参会总结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听取参加会议人员出国情况汇报,出国参会总结将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页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每年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学校将对国际学术交流效果突出,特别是能够为申请举办国际会议、推进校际交流项目开展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财务报销办法
第三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在15日内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出国(境)费用进行核算,财务处进行财务报销。
第三十一条 申请学校资助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经批准后学校将资助其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和会议注册费(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其费用应由本人先行垫付,教师回国提交个人总结并向学校汇报情况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其出国费用进行审核,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人员,学校不为其办理财务核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因公短期出国(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解释。
